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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复工防疫“100问”之六(法律风险应对篇)

日期:2020-03-02 浏览量:236

建筑工程项目复工防疫“100问”之六(法律风险应对篇)


1.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存在哪些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各地政府为有效防控疫情普遍采取了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建筑施工工地多数停工,人员返岗和建筑材料生产、销售、运输受到诸多限制和影响,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都面临上涨压力,施工企业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面临因不能正常履行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风险。

 

2. 针对上述风险,应该如何应对?

1)及时通知相关各方。因政府采取停工等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以减轻可能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因施工人员返岗延迟等疫情相关原因将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积极取得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签证。涉及分包部分施工内容的,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知分包企业推迟复工,分包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积极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停工和工期延误相关损失,如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后期赶工费用等,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损失大小和各方受益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履约表现等因素,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合理分担,协商时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的重大变化,合同对价格调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有关价格风险分担的原则协商调整。

3)慎重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疫情防控虽然对合同履行有诸多不利影响,但是否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要综合疫情影响力、当事人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从目前情况看,可能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具备相应解除条件,对虽受疫情影响但仍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合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应继续履行。对具备合同解除条件的,也不提倡轻易解除合同,毕竟解除合同、重新缔约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都会增加成本,在全社会共同抗击疫情的危难时刻,建议各方以最大的诚意和善意团结互助、共克时艰。

 

3. 施工企业复工后,存在哪些易发风险?

1)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农民工全部或者部分返岗后,如发生有人罹患新冠肺炎的情况,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全部人员被隔离而全面停工,产生施工合同履约风险。

2)为了弥补工期、价格等损失,有的施工企业复工后可能会盲目赶工期、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出现偷工减料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产生施工合同履约风险以及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3)施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应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如配置相关防护用品、加强现场封闭管理、改善人员居住条件、实施日常监测监控等,由此必然会产生一些费用,如对费用由谁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4. 针对上述风险,应该如何应对?

1)合理安排复工计划。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复工要求,充分评估自身情况和应对风险的能力,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部分施工、机械施工部分优先安排、分阶段增加人员和施工量等措施,有计划、有准备的复工,保持安全、正常、稳定的生产经营。

2)建立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更要按照制度落实措施。施工企业因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已明确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对外地返岗施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为满足隔离需要额外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费用明显超出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解决。如复工后由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不力再导致停工,施工企业需承担相应损失。

3)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企业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质量。受疫情影响已经产生工期延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更要互相理解和支持,合理顺延工期和把握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确需赶工的,要建立在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增加费用和施工企业具备相应条件的基础上,不能牺牲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5. 企业复工后,存在哪些用工风险?

疫情发生后,多数地方都采取了居住区封闭管理、道路交通管制、重点地区人员劝返、确诊患者隔离治疗、疑似人员医学观察、新进人员居家隔离等一系列措施,导致部分职工无法按时返岗。在此情形下,企业如擅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或者扣发、停发工资,将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用工较多的单位,需要高度关注这些风险。

 

6. 针对上述风险,应该如何应对?

因疫情防控导致职工被隔离或限制出行的,企业在此期间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职工无法复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需继续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等文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有具体规定,企业应认真执行。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疫情防控期间留守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农民工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7. 企业未依法落实防控措施,将存在哪些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违反中央及地方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擅自组织提前复工,瞒报、谎报疫情,妨碍或者拒绝执行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

 

8. 针对上述风险,应该如何应对?

1)各类企业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遵守有关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2)每个企业都是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责任主体,应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履行有关管控、监测、报告义务,并密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