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建发〔2024〕16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并经2024年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8日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住建部令第2号修正),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全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全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资料。
以上第二款和第三款涉及的部门和机构统称备案机关。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实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时限要求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实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时限要求),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涉及养老设施建设的,应做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四)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结论为合格的特殊建设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通知书;对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而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五)按照《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规定,提供建筑节能或者绿色建筑验收报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还应提供能耗分项计量装置验收情况。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在15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签署备案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未通过审核的,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 备案机关应当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系统并将备案信息传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并由前者将工程录入业绩库。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资料15日内,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应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至2029年9月30日自行废止,有效期5年。
附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