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西安市域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细则》明确,政府投资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严禁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细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建设项目除外)。
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项目,需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当年开工建设;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的项目,需已开工建设;以贷款贴息方式安排的项目,贴息范围、贴息标准等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负责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各有关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调整计划下达时应抄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同时,《细则》明确,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概算审批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此外,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没有实质性变化,累计增加投资不突破原概算的工程变更或签证,项目单位可自行核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有违规变更工程内容和规模、投资计划下达后不按期开工建设、不按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资金、收回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