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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水电气建设费不得在房价外另收

日期:2020-11-06 浏览量:249

新建商品房水电气建设费不得在房价外另收

    11月5日,记者获悉,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进一步规范水电气工程建设安装行为,用硬杠杠界定开口费、接入费、通气费、增压费、增容费、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收取与否。以便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建公平开放的用户接入工程市场环境。

  此次我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水电气工程建设安装行为的通知》中明确,严格规范水电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我省水电气安装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工程安装企业应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

  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网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特许经营企业承担,不得将建设费用以“碰口费”等名义向用户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城市规划区以外用户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网建设费用由用户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解决。积极推进供水供电企业将管网、线路设施建设管理延伸至用户户表,供水供电企业统一投资建设、统一运行维护管理,因此发生的费用计入企业准许成本,计提准许收益。

  各地住建(城管)、水利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供水供气行业工程安装市场管理和施工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供水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对施工质量不合格和不达标的,应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多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住建(城管)、水利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列入企业失信记录、市场禁入名单。

  按照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对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梳理自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得拒绝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参与安装市场竞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水电气工程安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主动作为,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以供水供电供气安全等为由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安装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本报记者 张维 


来源: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