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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宽经营困难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标准

日期:2019-11-15 浏览量:857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宽经营困难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标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发展,兼顾减轻企业负担与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青岛中心”)发布新修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自2019年11月23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经营困难且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青岛中心审核、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本次修订针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了优化,放宽了业务申请条件,简化了业务办理要件。

  申请条件更宽。规定从单位整体经营状况出发,拟制业务办理条件,取消了原规定中关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限制条件,明确单位上一年度经营出现亏损即可按程序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更简。规定取消了单位财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职工工资表3项证明材料,将办理要件统一调整为业务申请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同时,为保障广大职工权益,规定要求单位恢复正常缴存状态后,应为职工补缴因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摘自 《中国建设报》